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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7号(关于进口泰国鲜食西番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2 23:44:40   作者: 乐鱼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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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7号(关于进口泰国鲜食西番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核心提示:根据我们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有关泰国鲜食西番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泰国鲜食西番莲进口。……(世界食品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有关泰国鲜食西番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泰国鲜食西番莲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鲜食西番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输华果园和包装厂应经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以下称泰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在贸易开始前,泰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1.输华果园应在泰方监管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洗整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输华果园应在泰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年实施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

  3.针对大洋臀纹粉蚧,重点检查果、枝干、茎和叶部;针对可可毛色二孢菌,如发现可疑症状的病害标本,应送实验室检测。

  4.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5.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泰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6.泰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1.输华西番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泰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西番莲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西番莲的存放、加工、处理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3.输华西番莲工艺流程应包括人工挑选,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并对果实表明上进行清洁处理及采后杀菌剂处理,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植物病原孢子等。

  4.包装好的西番莲如需储藏,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储放置,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出口商名称、水果名称、果园注册号码、包装厂注册号码、加工日期、出口国家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应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出口前,泰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西番莲进行抽样检查,并抽取至少30个果和所有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西番莲输华。泰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输华西番莲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核查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西番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泰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西番莲进口。泰方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一定效果执行并被中方认可。